福建省闽商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福建省闽商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会,其英译名为 "Management Theoratical and Practical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Entrepreneurs in Fujian Area"。第二条:本会性质:是由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专家、教授、在厦门大学管理学院高层管理培训中心学习的闽籍或在闽企业家自愿发起并成立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运行的联合性团体,本会会员主要分布在福建省,主要活动地在福建省。
第三条:本会宗旨:总结闽商管理理论;弘扬闽商拼搏精神;提升闽商经营水平;促进闽商合作交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466号2005单元之二。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总结闽商管理理论,在会员间分享闽商企业经营成功经验,互相帮助解决企业经营难题,共同进步。
(二)弘扬厦门大学的优良传统和学风,持续为本研究会企业家提供终身学习的机会,满足学生终身教育的需求,推动福建企业家在职教育、终身教育的持续开展。
(三)进行校企联合,配合开展实践教育。本研究会企业家们将返校为在读厦门大学学子传授丰富的实践经验,实践教学将转化为理论教育的补充,为国家学子的未来教育做出更有意义的支持工作。
(四)充分发挥在厦门大学管理学院高层管理培训中心学习的闽籍或在闽企业家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本会与全国其他院校高层管理培训中心的企业家的联络,推动企业精英之间互访交流,提供企业精英间经贸洽谈、投资、合作等经济合作平台。
(五)促进本会企业家之间的合作,优势互补,推动福建省行业、企业间的联合发展。
(六)传承闽商拼搏传统,弘扬闽商精神;培养闽商事业接班人。
(七)开展外联工作,组织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活动并促进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进步;
(八)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第八条: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正在或曾在厦门大学管理学院高层管理培训中心学习的学员;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正在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任职教授、专家,或正在厦门大学管理学院EDP中心任职老师;
(五)本会接受团体会员,符合会员条件之成员团体,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六)除上述三类会员外而对厦门大学管理学院高层管理培训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同并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厦门大学和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及高层管理培训中心的形象和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会与学校的工作,为本会及学校发展献计献策、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协助筹集本会经费;
(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可委托出席)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福建省闽商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由荣誉顾问、高级顾问、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出下一届理事初步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推动各地分会成立筹备工作,与各地分会保持联系等;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解释和修改本章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书面委托出席亦可),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其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大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新一任会长由前任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投票选举产生;各地分会会长自然成为本会副会长。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组织中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每届理事会成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委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五)审批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广泛征求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六)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成员 3 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 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团体(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条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福建省闽商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会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活动收入及其他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经费来源和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经费使用计划由理事会审批。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